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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诉邱燕等九人集体劳动争议

添加时间:2018年8月10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zhtssls.cn/
1.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1日,原告与上述被告分别签订了临时工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同时该合同对工作岗位、规章制度、福利待遇等作了明确约定。上述合同已履行完毕。故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被告不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驳回被告要求补发自2003年以来减发的工资、福利及医疗保险的请求。 2.被告邱燕等九人辩称:九被告自1988年至1991年期间在原告处工作至今,原告、被告不间断地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均已在原告单位连续工作lo年以上,按照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原告应按恢复合同约定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交纳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三)事实和证据

  河南省{地址:0}人{民11x}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付5x}于1988年3月,{姚8x}于1998年9月,{牛9x}、{齐4x}于1989年,邱燕、{鲁6x}、{冯7x}、{周10x}于1991年,{雷3x}于1993年分别到原告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一次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02年1月10日至2003年12月31日。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工资,按照政府现行规定,由原告按期发给被告劳保福利待遇,按《劳动保障条例实施细则》第九章的规定执行。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告仍在原告处原职位工作。2003年9月前,被告在原告处与同科室、同工种、同岗位人员享受同等工资保险福利待遇;2003年9月后,原告停发或减发了被告与同科室、同工种、同岗位人员应享受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停缴了医疗保险金。为此,原告、被告发生劳动争议。故被告向河南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于2004年4月28日作出了豫劳仲案字(2004)第0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原告应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原告应当恢复被告与同科室、同工种、同岗位、同职级人员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并补发2003年9月以来减发的部分。补缴2003年9月以来的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缴款额为准)。原告对上述裁决不服,于2004年4月5日向本院起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拒不提交2003年9月后停发或减发被告与同科室、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相比应享受的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数额的相关证据。

  (四)判决理由

  河南省{地址:0}人{民11x}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在原告处工作均已满10年,原告、被告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本案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被告请求判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请求违背签订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本原则,故不予判决支持。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应依法保障被告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及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对被告要求恢复合同约定的有关工资待遇、缴纳自2003年9月以来的医疗保险的请求,予以支持。

  (五)定案结论

  河南省{地址:0}人{民11x}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四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原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恢复被告邱燕、{雷3x}、{齐4x}、{付5x}、{鲁6x}、{冯7x}、{姚8x}、{牛9x}、{周10x}等九人与同科室、同工种、同岗位、同职级人员同等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并补发自2003年9月以后减发的部分。 2.原告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补缴自2003年9月以来的医疗保险金(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计缴款额为准)。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170元,原告、被告各承担85元。

  (六)解说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主要涉及以下法律问题:

  1.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吗?《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邱燕等九人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在双方延续劳动合同时,邱燕等九人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遭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的拒绝,双方发生争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是指已有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同意延续的,并非指原固定工同意而一律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所以,虽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是不一定就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只有双方都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才能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11x}能否仲裁或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众所周知,生效的劳动仲裁书和人{民11x}的判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既然上述文书具有强制性,仲裁委员会和人{民11x}就不能仲裁或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一方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对某一条款无法达成协议,人{民11x}就不能强制执行,就达不到判决的目的。所以,仲裁委员会仲裁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与邱燕等九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不妥的。该仲裁条款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人{民11x}在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就不能判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能以临时工与正式工的区别区分职工的工资和保险待遇吗?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实行后,不存在临时工与正式工之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无论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没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分,只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同而已。邱燕等九人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作满10年以上,与之已经形成劳动关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工资分配方面应当遵循《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按劳分配,实行同工同酬的原则。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在2003年9月以后,以邱燕等九人是临时工为由,减发与同科室、同工种、同岗位、同职级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违反了《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故法院判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补发自2003年9月以后减发的福利待遇部分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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