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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起争议不诉撤销就理赔

添加时间:2018年8月10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zhtssls.cn/
因认为原所在的单位使用威胁、恐吓、欺诈等手段迫使自己违背真实意思申请“自谋职业”的杨某,季某,李某,张某,程某等人将原所在的单位告上法庭,可是他们在没有要求确认解除合同行为无效的情况下提出了要求支付违约金、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费、额外经济补偿费等五人的诉讼标的各项合计高达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2004年3月下旬,在甲银行工作的杨某,季某,李某,张某,程某等人接到单位的通知告知单位要响应国家政策进行改革,在改革中将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实行“富余员工分流安置工作”,改革中,杨某等人向单位递交申请自谋职业,事后,杨某等人认为:单位应根据国家减员分流工作的原则进行,即“竞争上岗、双向选择、优胜劣汰”其分流方案应经“职代会”通过,但单位并没有按照程序进行,而是提出35岁以下的员工不得在柜台一线工作;年龄较大的考虑主动提出分流,否则将被解聘下岗等一系列的恐吓条件迫使其无奈辞职,在辞职后,单位 也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和文件精神支付解除合同的违约金、住房补贴,没有实际解决社会保障问题,更没有考虑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与此同时,杨某等人还提出要求原单位支付自其提出“自谋职业”之日起至起诉时的工资。甲银行则认为其在分流工作中并未对杨某等人进行欺骗、恐吓,而是杨某等人自己提出的自谋职业,双方协商一致才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并按规定发放了补偿金。但对于住房补贴,甲单位同意对没有足额发放的部分给予补足,其余杨某等人的诉讼请求甲银行认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甲银行不同意给付.

  经审理,广南县人民法院认为:杨某等人在单位体制改革中自愿向甲银行提出申请解除合同关系,经协商一致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甲银行依据法律和政策发放了相应的补偿金,杨某等人提出的违约金因劳动合同的解除属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补发工资,补交社会保险金等诉讼请求因合同解除后双方的劳动关系自然解除,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用工关系,甲银行没有发放工资和交纳社会保险金的义务,对于合同解除后应补助的分额已经在合同解除时予于了补助,故判决该请求不予支持;对于住房补贴,因甲银行未按政策足额补偿,由甲银行按照云南省财政部《关于金融企业住房制度改革若干财务问题的规定》扣减杨某等人已经领取的部分补足差额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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