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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船舶战争险及罢工险定期保险条款

添加时间:2018年6月26日 来源: 杭州合同纠纷律师   http://www.hzhtssls.cn/
  1/10/83(仅供新的海上保险单格式使用)

      本保险受英国法律惯例调整
1 危险 
危险后的除外条款中另有规定者外,本保险承保下列原因成的保险船舶的损失或损害:
1.1 战争、内战、革命、造反、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任何交战方之间的敌对行为;
1.2 捕获、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以及此种行为所引起的后果或进行此种行为的企图;                    
1.3 被遗弃的水雷、鱼雷、炸弹或其他被遗弃的战争武器;
1.4 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或民变的人员;
1.5 任何恐怖分子或恶意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为的人员;
1.6 没收或征收。
2    并入
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10/83(包括4/4碰撞条款),除其第1.2,3,4,6,12.1.8,22,23,24,25和26条外,只要不与本条款的规定相冲突,即视为被并入本保险。
在违反拖带或救助服务方面的保证时予以续保,只要在了解情况后迅速通知保险人,而且同意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
3    羁押
在保险船舶已是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的标的,而且被保险人因此已失去对保险船舶的自由使用和处分达连续12个月的情况下,为确定保险船舶是否构成推定全损,应视为被保险人已丧失了对保险船舶的占有而无重新获得的可能性。
4    除外
  本保险不承保
4.1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4.1.1 应用原子或核裂变和/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力量或物质所制造的战争武器(以下称战争武器)的爆炸;
4.1.2 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4.1.3 征购或征用;
4.1.4 由保险船舶所有国或登记国的政府、公共或地方权力机关或根据其命令实施的捕获、扣押、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4.1.5 根据检疫法规或由于违反海关或贸易法规引起的扣留、拘禁、羁押、没收或征收;
4.1.6 实拖普通的司法程序,没有提供担保或没有支付罚金或罚款或任何经济原因;
4.1.7 海盗、(但本项除外责任不影响第1条和第4 款承保的风险)。
4.2  协会船舶定期保险条款1/10/83(包括4/4碰撞条款)承保的或非因第12条便可据其索赔的损失、损害、责任或费用。
4.3 根据任何其他对保险船舶的保险可补偿的或非因本保险便可根据该补偿的任何金额的索赔。
4.4 任何迟延引起的费用索赔,但在英国法和根据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的惯例中原则上可补偿的费用除外。
5  终止
5.1 本保险得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提前7天发出通知而注销(此种注销自保险人发出或收到注销通知的当日午夜起届满7天时生效)。但保险人同意恢复本保险,如果在种注销通知届满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就新的保险费率和/或条件和/或保证达成了协议。

5.2 无论是否已发出此种注销通知,本保险在下述情况下自动终止:
5.2.1 第4条第1款第(1)项(c1.4.1.1)定义的核战争武器的敌对性爆炸发生,不论此种爆炸发生于何地、何时,也不论是否涉及到保险船舶;
5.2.2 在下述国家间爆发战争(无论宣战与否)英国、美国、法国、苏联、中国;
5.2.3 保险船舶被征购或被征用。
5.2.4 本保险因注销通知而注销或因本款第5条规定的原因或因保险船舶出售而自动终止时,净保险费应按比例退下给被保险人。
本保险并不生效,如果在保险人承保后和计划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之前,发生了根据上述第5条的规定可能已自动终止本保险的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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